薛林律师亲办案例
民间借贷纠纷 利息约定 还款举证
来源:薛林律师
发布时间:2016-09-14
浏览量:723


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一、审理法院: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案号(2014)台民初字第3580号】

二、代理人:福建东岸律师事务所薛小妹  代理原告

三、案情简介:

被告王XXX因资金周转不便于2013年1月13日向原告借款10万元,口头约定借款期限1个月,月息4%,并出具借条。原告通过案外人账户向被告汇出讼争借款。2013年3月24日,在原告的催要下,被告向丁某的银行账户支付了两个月的利息合计8000元。此后,虽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再未还款,遂诉至法院。

四、审理结果:胜诉,判决被告王春霖、李惠钦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程章银借款本金92000元及逾期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类贷款利率,从2013年3月25日起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

五、办案心得汇总:

1、本案为简单的借贷案件。作为原告需举证的是借款通过第三方账户交付给被告。如果出现无法及时联系第三方未能出庭作证的情况下,作为被告的角度是很容易抗辩的,因此举证难度加大,建议作为出借人尽量通过自己的账户出具款项。

2、关于利息约定是否有效的问题,因最新司法解释的出台,实践中如果双方均认可并按照月息3%支付利息,法院也是认可的,作为借款人在未按照月息3%还款的情况下,对于未偿还部分的利息法院一般会支持2%。因此,该份判决在司法解释出台之前,对于约定月息4%,法院的态度是不支持,只能按照同期人民银行贷款l利率计算,但是该解释出台后,法院会支持2%的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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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薛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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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证号:
    13501*********2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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