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原告通过中介公司向被告购买位于福州市鼓楼区X路XXX小区
的安置房(下称“该房产”),购房款总价约为58万元人民币左右,原告按合同约定付了大部分购房款,剩余5万元尾款待被告配合原告办理产权证过户义务后再支付给被告。此时,后因该房产的房价上涨时,被告却以当时卖给原告的价格过低为由拒绝配合办理过户义务,据此双方协商不妥,诉至法院。承办过程:在办理本案过程中,本人先让原告与被告沟通将被告名下的第一道产权证先办妥,后原告再起诉配合过户,日后执行起来阻力将变小。因被告恶意拖延拒绝配合办理诉争房屋的过户手续义务,拒绝配合法院应诉材料的送达,本案采用公告方式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作为买受人所要履行的合同义务即是付款,根据合同约定原告在被告名下的产权证可以办理时,需将尾款5万元的保证金交纳至中介账户,待产权证办理至原告明下时,原告才负有通知中介将5万元保证金交付给被告的义务。因被告未到庭,中介方又拒绝代收5万元购房余款,此时法院判决为难,案件无法顺利进展。在中介不收款的情况下,本律师果断建议原告将5万元直接汇至被告本人之前的收款账户,再将该汇款凭证作为证据提交,此时,在原告已经提前付清全款的情况下,法院判决不存在障碍,即通过提前履行付款义务的方式赢得了本案诉讼结果。
审判结果 胜诉,面对当前福州地区高幅度上涨的房价,为客户争取了较大权益。